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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初试法理学规律分析(2006年)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初试法理学规律分析(2006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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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4 23:06:24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初试法理学规律分析(2006年)
法理学是很多人都头疼的科目,但是,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将法理学作为综合课的考查科目之一,2005年更是提高分值(由04年的50分提高到75分),作为每个专业初试的必考科目。因而,加强对法理学的学习是很必要的。
很多考生在复习法理学的时候,决定指定教材内容庞杂,不知道从何下手。其实,法理学的内容虽然多,但是重点也是很突出的。我们以03年到05年的考题为例进行说明。这里应该说明的是,04年法理专业考试的内容,对于06年考生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那些专业性特别强的题目。
一、法理学的重点内容。
法的价值,是每年必考的内容,03年以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04年法理学专业课中考了40分的题目,05年选择题和最后的法理学分析中出现。可见,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的核心因素,考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此外,法系、、法的要素、法的继承和移植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等等都在04年、05年考试中考到。
下面按照教科书的顺序,结合历年考题,将法理学的重点内容梳理一下:(1)权利和义务;(2)法的要素;(3)法系;(4)法律关系;(5)法律责任;(6)立法;(7)法律监督;(8)法的价值;(9)法与人权;(10)法的继承和移植;(11)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12)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13)法制与法治。
二、法理学的复习方法
1.题型变化,难度降低。
2005年政法大学法理学初试题目改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题。而单选和多选的分值总共是50分,占整个分值的2/3,实际难度降低。
2.注意细节,熟练记忆。
题型的变化,决定复习的方法的变化。考生不能象以往那样只需要理解大块法理知识,而是需要记忆相关知识的细节。
以法的价值为例:2003年,法的价值以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只需要答出法的价值的概念、性质和内容即可。而05年多项选择题第43题对法律价值的考查则更加细致:“A、法律规定制裁表现着法律对秩序价值的追求;B、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可以违背程序正义;C、历史上所有的法律均追求平等的价值;D、所有的法学家均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恶法不是法律。”应该说,第43题更简单,但是知识点也更加零碎。
3.加强训练。
考生如果参加过司法考试,就会发现考研题目和司法考试题目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2004年司法考试多选第51题“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的?”和04年法理学综合课第1题“下列有关法制、法治与宪政的表述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正确的?”;04年司法考试多选第52题“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与04年法理学综合课第9题“下列关于执法与守法的概念及关系的理解有哪一个或哪些是正确的?”。
通过这些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二者的考点有很多相似的。所以,考生复习基础知识的时候,也应该尽量做些题目,尤其是司法考试历年考过的题目。
4.巧做法理学分析题。
05年分析题较之04年更具有实务性,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了解法学理论,更要求考生对相关知识的灵活运用。
2005年第4题,法理学分析题:
事实:2001年,广东省汕头市一居民甲,从该市中国银行一储蓄所提款后,未及点数即回家。不一会儿,该所经手人储蓄员乙匆匆来到甲家中,说多付给甲人民币600元,经查点后属实,甲遂退还乙600元,乙表示感谢后返回。事后,甲想起该储蓄所柜台前的告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觉得该告示不公,遂表示异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请说明(在必要时联系法条回答):
1)这一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设立此条款力图体现何种法律价值?又容易导致对哪些法律价值的限制或者损害?(3分)
2)这一告示公平与否,或者是否有效?为什么?(6分)
3)撇开公平性或者有效性不论,如果甲认为这一告示同时约束双方,不退还乙600元,甲对这一告示的解释的合法律性根据何在?
参考法条:(略)
【分析】
1、第1问:首先分析法的价值包括效率、自由、正义、秩序等等。其次,分析所给案例体现的法的价值。最后,分析该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2、第2问:可根据给出的参考法条来回答此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及公平与否的问题。
3.第3问:问题是“甲对这一告示的解释”,那么就牵扯到解释的方法问题,此点是该问的核心要素。
【归纳】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分析题主要找到切入点,就能够顺畅无误的解答。因而,做这类题目时,不妨把涉及到的法理学知识点列一下,再根据这些点详细做答。这样就能够抓住核心,抓住重点,而不会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了。
文章录入:zhangxt008 责任编辑:zhangxt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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