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考研论坛 | 考研文章 | 资料下载 | 考研商城 | 考研问吧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网 >> 考研文章 >> 专业课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法理、宪法--简答、分析…
如何最大效率的收集信息
【新华网】中国政法大学…
2009年考研暑期复习日程…
09考研人,请注意复习的…
考研十大热门专业深度解…
专家支招高效利用考研辅…
考研还是工作?给观望者…
2008年研究生新生办理户…
2008年研究生新生办理户…
更多内容
[推荐]民法、民诉--简答、分析4           
民法、民诉--简答、分析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10:11:27
一、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2、简述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及侵害抵押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
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甲贸易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甲贸易公司定做服装1500套,加工费为15万元。双方约定10月5日钱货两清。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9月25日,甲贸易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先提供服装,待向丙百货商店收取欠款费后再结清货款。乙服装厂拒绝了甲贸易公司的请求。10月 5日,甲贸易公司到乙服装厂提货,但拒绝支付加工费,乙服装厂不予放货。不久,乙服装厂便催告甲贸易公司尽快支付加工费,但是甲贸易公司声称,由于乙服装厂未能先行供货,该批服装已经过季,要求乙服装厂赔偿损失。12月10日,乙服装厂将服装变卖,乙服装厂尽最大努力以高价售出,但是因服装过季,仅售卖14万元。乙服装厂将变卖款冲抵加工费后,仍不断向甲贸易公司索要l万元欠款。此时甲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趋于破产。为了躲避尚未到期的己公司的20万元债务,甲贸易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予以变卖,将所得的15万元款项赠与给知情的丁公司,同时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百货商店到期债权2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甲贸易公司要求乙服装厂先行供货时,乙服装厂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贸易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予以变卖,将所得款项赠与给知情的丁公司行为的效力?为什么?
    (3)、甲贸易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百货商店到期债权2万元,对于该行为,己公司和乙服装厂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2、家住甲市A区的魏某为甲市B区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2002年,魏某停薪留职,在甲市C区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魏某与原工作单位供销合作社领导达成协议,由供销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魏某给供销合作社一笔“登记费”。魏某和供销合作社均依约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甲市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魏某以饭店的名义与家住甲市C区的个体户周某签订了装潢餐饮服务中心的协议,总价款8万元。饭店装潢好后,魏某并未按协议付款,经周某几次催要,魏某均找借口推托。在一所中学任教的周某之妻李某听说了这事,劝周某上法院起诉。周某说他与魏某是高中同学,关系一直不错,魏某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魏某仍未还款。李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市供销合作社还款。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如何正确列明当事人?
    (3)、周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事项”一栏中写着“全权委托”。诉讼中,魏某声称他只能偿还6万元,李某说如果魏某能还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就不再追索余款。李某是否有权这样做?
3、1984年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决定,后因美方无理履行,在征得甲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买卖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瑞士丙公司。丙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国甲公司发出电传程:“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甲公司开出以丙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终于提取了货款。此后甲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并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理由搪塞。甲公司遂于1986年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被告既无钢材也无钢厂,一切单证均系伪造,最后的判决基本满足了原告甲公司的请求。瑞士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A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主要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请问:
(1)、你若作为瑞士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你将怎样发表代理意见?
(2)、你若作为中国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又将怎样发表代理意见?
文章录入:zhangxt008    责任编辑:zhangxt008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网
    咨询电话:010-62227458。客服信箱:zhongzhengkaoyan@126.com
    (已改用新邮箱,原fadakaoyan@163.com邮箱废止,谨防上当受骗)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Copyright ©版权所有 考研网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许可 擅自引用本网内容将面临法律行动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5000568号